熬夜的鹿 发表于 2013-8-30 11:33:52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整理,考前必看!

本帖最后由 熬夜的鹿 于 2013-8-30 15:50 编辑



一、涉及“有效期”考点
1.所谓长期许可是指许可机关赋予申请人许可证的有效期较长的一种许可。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规定,长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不设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 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 业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但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续 3 年。
3.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前 1 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 注册持续
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 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 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 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 3 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 机构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 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二、法律涉及“撤职”内容考点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 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以内不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 的拘留;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 3 种违法行为:(1)失职、渎职的违 法行为: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 以处理的;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 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资料请访问 建筑资源吧(www.jzbar.net)
5.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 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 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的行政处分。
6.《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 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 资格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 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8.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 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行政处分。
9.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 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10.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 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 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 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 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solife 发表于 2013-9-1 10:31:04

好资料,我下载了,多谢分享!

其实我就是我 发表于 2013-9-2 08:19:00

感谢楼主,无私奉献,看一看

sanruoshui2668 发表于 2013-9-2 10:28:40

好人有好报,楼主辛苦了

lieyinga 发表于 2013-9-2 18:52:48

杠杠的,辛苦了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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